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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高院:以末位淘汰为由开除员工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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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员工因考核被解除劳动关系合法吗?押运员在工作中致残保安公司该如何赔偿?近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末位淘汰解约无法可依

郭某系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职工,被派到新疆一民贸有限公司工作,农业银行保留了郭某的劳动关系,正常为其发放工资和福利。后来,因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郭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农业银行为郭某安排适当工作并补发工资。农业银行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农业银行单方面将郭某末位淘汰、下岗分流并停发其工资及福利待遇的行为无合法根据。鉴于单位经营体制发生变化,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故判决农业银行为郭某补缴养老保险费,补发工资45万元。

黑龙江高院副院长孙洪山介绍说,企业为促进内部职工竞争,在考核中实行末位淘汰,是企业内部员工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措施,本无可非议。但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能划等号。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考核中的“末位淘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维护劳动者合法诉求

林某系某保安公司的一名押运员,在从事货物列车的押运工作时,不慎从列车跌落,被轧断右上肢和右下肢,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治疗出院后,林某多次向保安公司索赔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保安公司同意支付林某基本养老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交通费及安装假肢费用合计8万余元。但保安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按期履行义务,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局为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多次与林某和保安公司联系沟通了解他们的实际困难,促使保安公司为林某一次性补缴长达14年的养老保险。执行人员还多次到假肢厂商讨安装假肢的规格、价格和相关事项,林某最终戴上新的假肢,保安公司也同意承担林某日后更换新假肢的费用,案件顺利执结。